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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鲍晓娟诉刘亮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晓娟,刘亮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鲍晓娟,女,住敖汉旗。被告刘亮亮,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晓娟与被告刘亮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晓娟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晓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鲍晓娟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景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