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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二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覃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二初字第000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甲,绰号“老五”,无业。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4日至3月18日期间,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覃某丙(均已判刑)经预谋,先后四次在无锡市北塘区老轻院小区等地入室盗窃,窃得现金21600元、驰为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440元),赃款赃物合计22040元。另窃得金项链、金戒指、银元、手表等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覃某丙,在无锡市崇安区靖海新村XX号XX室,由覃某丙敲门,被告人覃某甲和覃某乙使用工具开门锁入室,窃得被害人董某现金19000元、金戒指1条、金项链1条、银元3枚。2、2013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覃某丙,在无锡市崇安区宁海里XX号XX室,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入室,窃得被害人吴某的驰为牌平板电脑1台。3、2013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覃某丙,在无锡市北塘区老轻院小区XX号XX室,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入室,窃得被害人田某、曹某现金600元及手表2块。4、2013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覃某甲伙同覃某乙、覃某丙,在无锡市北塘区老轻院小区XX号XX室,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入室,窃得被害人陶某、陈某现金2000元及金戒指1枚。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覃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湖街环滘村九比塘XX号一楼盗窃被害人徐某乙的刀子牌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覃某乙、覃某丙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查获的刀子牌摩托车、作案工具等物、被害人提供的部分被窃物品的购物单据、被害人董某、吴某、田某、曹某、陶某、陈某、徐某乙的报案及陈述笔录、被害人徐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甲、龙某、覃某乙、乔某的证言、被告人覃某甲的辨认笔录、涉案人员覃某乙、覃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本院(2013)北刑二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无锡市北塘区老轻院小区的监控录像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