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泉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泉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98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泉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201室(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060269159。法定代表人湛礼丽。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新开发区凤凰第三工业区C1、C2、C3栋,组织机构代码672992153。法定代表人周国荣。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六日书记员 黄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