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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催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李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东催字第113号申请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申请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损坏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5日、票据号码3130005129860240、票据出票人宁波市鄞州龙腾工具厂、收款人宁波市鄞州龙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50000元、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倩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