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翠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世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翠芳,高世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黄翠芳,女,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高世松,男,汉族,住繁昌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世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肆万伍仟(¥45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永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