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学强与张学强、徐敏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学强,徐敏艳,连云港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海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房忠东、尚勇,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强。被告徐敏艳。被告连云港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南、巨龙路东。法定代表人刘萍,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学强、徐敏艳、连云港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