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梅某某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3号原告梅某某,男,生于1989年。被告辜某某,女,生于199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汤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