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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梅某某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3号原告梅某某,男,生于1989年。被告辜某某,女,生于199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辜玉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汤徐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