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罗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黎丹丹与张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丹丹,张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黎丹丹,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张超,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丹丹与被告张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丹丹负担。审判员  杨前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