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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李甲,女,生于1983年3月,汉族,农民,住沐川县。被告:李乙,男,生于1972年12月,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判员  童启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章世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