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白永涛、王桂武与王桂武、程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涛,王桂武,程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0号原告白永涛。委托代理人白有军,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武,河北省宣化区京西江南55号4单元602。被告程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涛诉被告王桂武、程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永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白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