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执行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丽娟与福建省东方瑞迩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汤雄、肖英、林丽珍股权转让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娟,福建省东方瑞迩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汤雄,肖英,林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459-2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书祥、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瑞迩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后郎(工业小区)和运大楼3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3413-4。法定代表人汤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汤雄,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肖英,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林丽珍,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朱丽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瑞迩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汤雄、肖英、林丽珍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洛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因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瑞迩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汤雄、肖英、林丽珍未履行应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0万元的义务,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丽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瑞迩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汤雄、肖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瑞迩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汤雄、肖英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丽娟30万元,申请执行人朱丽娟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腾 飞执行员 刘 必 松执行员 黄美榕二○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 明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