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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6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与杨琴、金华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杨琴,金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0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机构代码84349995-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54号。负责人施锡昌。被执行人杨琴。被执行人金华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金华娟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一品公寓3幢2单元2202室,建筑面积为197.3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12月9日,竞买人娄国伟以30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华娟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一品公寓3幢2单元2202室,建筑面积为197.31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内容详见杭八达估字(2014)fc-03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娄国伟(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娄国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娄国伟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璘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