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宣执字第009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昌云与李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昌云,李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宣执字第00970-3号申请执行人宋昌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光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宋昌云与被执行人李光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宣民一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全给付诉讼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李光全长年外出务工,本院在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8日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光全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