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与贾皖鸣、王德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贾皖鸣,王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住所地皖合肥市徽州大道373号,组织机构代码84894310-2。负责人朱守应,行长。被执行人贾皖鸣。被执行人王德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8129.38元、诉讼费1260元、执行费1371元,合计100760.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皖鸣、王德林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760.3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