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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保强与孙悦、孙玉田、房景兰、朱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强,孙悦,孙玉田,房景兰,朱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孙保强,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孙悦,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被执行人孙玉田,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被执行人房景兰,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被执行人朱彩,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现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悦、孙玉田、房景兰、朱彩在继承孙杜金遗产范围内的存款10万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高冠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靖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