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强与被告马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马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文强,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马宝玉,住河北省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马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鲁冠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