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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强与被告马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马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王文强,住河北省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马宝玉,住河北省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马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鲁冠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