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郭树平、宁志刚、袁明昇与卢立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平,宁志刚,袁明昇,卢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郭树平,男。申请执行人宁志刚,男。申请执行人袁明昇,男。被执行人卢立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卢立新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卢立新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卢立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树平、宁志刚、袁明昇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郭树平、宁志刚、袁明昇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卢立新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卢立新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郭树平、宁志刚、袁明昇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