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2350号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324-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韦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斌,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5306689-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街。法定代表人张必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廷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5元,减半收取5083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