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九妮与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九妮,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陈九妮。被执行人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松。申请执行人陈九妮与被执行人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延长线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009721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延长线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009721号]。二、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