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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浩懿与张树峰、陈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懿,张树峰,陈朵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2660号原告王浩懿,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王冰,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峰,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陈朵朵,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懿诉被告张树峰、陈朵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7元减半收取计3353.5元、保全费2322.5元由原告王浩懿负担。审 判 长  闫聪岭人民陪审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建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