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宇华与张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华,张万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175号原告王宇华,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女,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系原告妹妹。被告张万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华诉张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