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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巨希勤,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燕。委托代理人于皓宇。被告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文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00元,由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军审 判 员  石成理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