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巨希勤,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燕。委托代理人于皓宇。被告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文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合利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00元,由原告青岛中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军审 判 员 石成理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