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任利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刘海龙。被告任利平。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万民初字第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已无保全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利平所有的冀G×××××/冀G×××××挂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