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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海龙与任利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刘海龙。被告任利平。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万民初字第3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已无保全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利平所有的冀G×××××/冀G×××××挂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