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凤文与杜健、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凤文,杜健,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2号申请人孙凤文,1957年7月1日生,住四平市。被申请人杜健。系吉CCJ2**号奇瑞轿车轿车驾驶者。被申请人王会,系吉CCJ2**号奇瑞轿车注册、实际所有人。申请人孙凤文因与被申请人杜健、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会注册所有的吉CCJ2**号奇瑞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凤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会注册所有的杜健驾驶的吉CCJ2**号奇瑞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拥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