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四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骆××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四民初字第08号原告骆××,女,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四族乡草川坪村青杠树社。被告李××,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骆××承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凌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