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程成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01号罪犯程成,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昆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日以(2007)徐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程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8日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程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程成患高血压,致右侧肢体功能受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白湖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监区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成系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