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罗贤荣诉余旭升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荣,余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罗贤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林安,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旭升,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偿还借款425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1467元、受理费49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旭升所有的价值4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许 光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