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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包红根与邱红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包红根。被告邱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红根与被告邱红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红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包红根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红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包红根负担。审判员  华永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