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耀东与吴宣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东,吴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73-1号原告:张耀东,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宣明,男,1957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张耀东与被告吴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吴宣明在王中树处的工程款项25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吴宣明在王中树处的工程款项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