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恒祥棉纺织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东佳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祥棉纺织造有限公司,浙江东佳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浙江恒祥棉纺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波。被告:浙江东佳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佩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祥棉纺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佳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支付合同全部价款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东佳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祥棉纺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祥棉纺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佳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2元,减半收取2961元,诉前保全费2220元,合计5181元,由原告浙江恒���棉纺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瑜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渝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