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廖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周某,19*年*月*日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廖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两份生效判决书相互抵扣后,由被执行人周某支付44179.00元给申请人廖某,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做出的(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昌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