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靳涛与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涛,崔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4548号原告靳涛。委托代理人徐希奇,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涛与被告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涛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靳涛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