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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靳涛与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涛,崔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4548号原告靳涛。委托代理人徐希奇,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涛与被告崔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涛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靳涛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