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敏与罗春隆、张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敏,罗春隆,张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7号原告黄敏,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晓晖,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隆,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秋梅,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与被告罗春隆、张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敏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于黄敏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复式单元,1层02车库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罗春隆、张秋梅价值4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黄敏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马尾区复式单元,1层02车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注: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