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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朱玲燕与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燕,赖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朱玲燕,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赖科,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玲燕与被告赖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朱玲燕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