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耀荣与被执行人常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荣,常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陈耀荣,男,193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常全伟,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全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1277.5元,鉴定费1850元。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全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全伟银行存款317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庆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