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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宋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宋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王洪伟,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宋学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伟诉被告宋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洪伟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