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宋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宋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王洪伟,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宋学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伟诉被告宋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洪伟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