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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4号原告冯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刘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欧银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