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杜明月、王嘉文、赵玉波与艾胜虎、艾丽曼、常志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361-2号申请执行人杜明月,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王嘉文,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赵玉波,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艾胜虎,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艾丽曼,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常志远,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孟俊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闻喜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月、王嘉文、赵玉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胜虎、艾丽曼、常志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3)汝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汝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