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高新区晶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苏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高新区晶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1251-1号原告临沂高新区晶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科苑广场A308室。法定代表人刘晓霞,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大富二路鹏龙蟠高科技园B栋4楼。法定代表人苏伟,总经理。被告苏伟,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4145号原告临沂高新区晶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1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苏伟的银行存款60万元。现原告已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志凌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苏伟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