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李建平,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920号申请执行人:张冬,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肖红,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张冬与被执行人李建平、肖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