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巫立华与赖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立华,赖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巫立华,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水华,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巫立华与被执行人赖水华(2014)汀民初字第15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032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洪火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仰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