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官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宜官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罗某。 被告曹某甲。 原告罗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开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2008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年5月10日生育儿子曹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起诉要求与曹某甲离婚,儿子曹某乙由其抚养,曹某甲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曹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罗某与曹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曹某乙。2014年11月25日,罗某诉至本院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曹某甲好逸恶劳、沉迷于赌博,到处借钱打麻将,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多次劝说无效。罗某称其2014年11月20日离家与曹某甲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与曹某甲离婚,儿子曹某乙由其抚养,曹某甲承担抚养费用。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罗某与曹某甲自愿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罗某称曹某甲好逸恶劳、沉迷于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多次劝说无效,罗某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罗某主张其2014年11月20日开始与曹某甲分居生活至今的事实,也不足以视为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罗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只要双方能够相互多沟通、理解、关心,确实对家庭负责,夫妻和好是可能的,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罗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罗某与曹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冰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