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要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要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