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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要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要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要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英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立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