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二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81年1月9日生,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