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郦涛、汤国强与汤国强、湛福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郦涛,汤国强,湛福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36号原告:王郦涛。委托代理人:杨思源。被告:汤国强。被告:湛福珍。委托代理人:沈丁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郦涛与被告汤国强、湛福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郦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郦涛撤回对被告汤国强、湛福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2640元,由原告王郦涛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