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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潘梅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梅英,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潘梅英,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光跃,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跃。关于潘梅英申请执行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跃、福建省南平市山菱包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