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段见霞与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段见霞,女,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莉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见霞诉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见霞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见霞撤回对被告山东圣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段见霞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娄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