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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魏连双诉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何树军、刘宏宾、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连双,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何树军,刘宏宾,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魏连双。被申请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何树军。被申请人:刘宏宾。被申请人: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魏连双因被申请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借款329.8万元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何树军、刘宏宾、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32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何树军、刘宏宾、衡水友邦经济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32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