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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韩雪平、肖茜,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