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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志福与陆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福,陆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廖志福。被告陆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福与被告陆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志福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