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志福与陆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福,陆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廖志福。被告陆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福与被告陆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志福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彩娇 来源: